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具体应该如何申报呢 看这里 苏州市税务局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提醒,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的纳税人,在申报时无需手动计算减免税额,只需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系统将自动生成减免金额。 作为产业链供应链的 “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 小微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根据2021年企业申报的数据测算 我市共有1.4万户小微企业符合政策条件 为确保本轮优惠政策“直达快享”,苏州市税务部门将通过税务局网站公布,微信公众号推送,线上视频宣讲,12366纳服热线解答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同时,还将发挥大数据优势精准服务,精准定位优惠政策受惠对象,及时推送优惠享受提示提醒,保证优惠政策在2022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期内落地生效。 下一步,税务部门还将积极做好 小微企业优惠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 实施情况评估,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 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
近年来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部分优惠政策还有这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